反洗钱法大修 Web3创业者该如何应对?(二)

时间:2024-09-20 编辑: 浏览:(735)

对于Web3行业的创业者而言,在当前我国反洗钱法首次大修的背景下,需要全面了解行业内的潜在的洗钱等安全风险、法律风险及其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范和降低这些风险。这不仅关乎到项目的稳健运营,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更关乎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金融秩序。

文 | 邵诗巍律师

本文是本次主题的第二部分:

『无论是国内外,Web3.0创业者都应重视反洗钱合规』

反洗钱合规的前提,是Web3在国内创业有生根发芽的土壤。否则,Web3创业合规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国内相关的法律规定、政策等。本系列主题第一部分→《反洗钱法大修,Web3创业者该如何应对?(一)》

01

国内监管政策梳理

1、区块链相关监管政策

关于区块链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通知、公告、提示、倡议等,法律位阶较低,涵盖范围狭隘,以虚拟货币为主,规制内容泛化以及很多内容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2013年12月3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提到“代币发行融资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

2018年1月12日《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2018年1月26日《关于防范境外ICO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2018年8月24日《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其中提到“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具有网络化、跨境化明显,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等特征。

2021年9月3日《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提到,“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另外,同年9月1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

2022年2月18日《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到,打着“元宇宙”旗号的活动,具有较大诱惑力、较强欺骗性”。

2022年4月13日《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中提到,“NFT”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

2023年12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报告中提到“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治理机制实质上存在“中心化”特征,容易被少数内部人控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资产匿名性和难以追回特征导致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等。”;“近年来,多国监管部门和国际组织已开始评估加密资产风险,出台监管政策和应对措施,总体上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监管”原则,对加密资产业务开展与其风险水平相称的监管,并尽可能减少监管数据缺口,降低监管碎片化,消除监管套利”。

2、反洗钱犯罪相关立法沿革

1997年,我国《刑法》规定了洗钱罪,此后的刑法修正案对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了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实施后的10余年来,我国反洗钱工作制度日趋完善,对应的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规定数量接近百部(可粗略分为:综合类、身份识别类、可疑交易类、风险等级划分类、配合行政调查类等)。

1997年,《刑法》规定了洗钱罪,其上游犯罪只有三种类型,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对洗钱罪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主要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使得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达到四种类型,并加重了单位犯洗钱罪时对自然人主体的处罚力度。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对洗钱罪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使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达到目前的七种类型。

2007年1月1日,《反洗钱法》正式实施,同年6月28日,中国加入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删除“明知”“协助”两个概念,使“自洗钱”构成犯罪;二是将第三项“其他结算方式”,改为“其他支付结算方式”,增加“支付”方式转移资金为洗钱方式;三是扩大了跨境洗钱的打击范围;四是修改了关于罚金刑的规定,将比例罚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加大了惩处力度。

2024年1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

202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中将“及时监测新型洗钱风险”涵盖在内。

02

在国内区块链及反洗钱政策规定的背景下,国内Web3.0还能不能做?

首先需要明确,国内对于虚拟货币相关的政策打压,不等于在国内相关的区块链创业也是被否定的。虚拟货币只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之一,之所以国内监管部门一直以来对虚拟货币相关持否定态度,邵律师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被用于洗钱。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不可追溯、无法关联到特定的人的、交易不受银行等部门所监管等的特性。再加之近年来公安部门“断卡”行动的集中整治,不法分子“不得不”升级其犯罪手段,使用虚拟货币作为其作案工具进行不法交易及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

2、易引发炒作。纵览国内历年来对虚拟货币的相关政策,可以看出,禁止ICO、挖矿、防范元宇宙相关非法集资风险、NFT相关金融风险,其共同点都在于防范因相关概念引发的投机炒作,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损。

3、外汇流失。由于虚拟货币跨境交易的便利性,近年来比较常见的是不法分子为赚取差价服务费,采用外汇对敲的方式,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跨境汇款,导致境内巨额资金外流,或者原本应汇入境内的外汇流失。

但技术本身无罪,有问题的是使用它的人。

在国内,区块链的应用场景很多。2024年2月22日,由中央网信办信息化发展局指导,中央网信办数据与技术保障中心牵头编制的《中国区块链创新应用发展报告(2023)》(以下简称《报告》)在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总结交流会上正式发布。同时,中央网信办数据与技术保障中心面向全国开展2023年区块链创新应用案例征集工作,经初审、复审、公示等环节后评选出66个区块链创新应用案例,汇编形成了《中国区块链创新应用案例集(2023)》(见下图),为各地区、各行业深入推进区块链创新发展提供借鉴参考。

中央网信办在发布《中国区块链创新应用发展报告(2023)》中也提到:“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

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在监管层面我国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持负面态度,但同时也在持续鼓励国内对于区块链的探索与应用。

03

国外对于Web3.0行业反洗钱的监管动态

国内Web3行业受制于多方面的原因,总体上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实践中很多Web3创业者出于各种现实层面上的原因考虑,会选择肉身出海,将项目放在国外运营。但国外一些国家对于Web3行业更包容,更开放的同时,相关的监管规定也更严格和细化。

1、全球主要国家监管规定

据零时科技统计,2023年Web3行业全球主要国家监管政策如图:

在稳定币监管方面。

多国政府日益认识到稳定币所蕴含的广阔前景和巨大潜力。2023年5月,欧盟议会批准首个加密货币法规《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iCA),成为世界上首个引入全面加密法规的主要司法管辖区。2023年8 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宣布了稳定币最终版监管框架。根据2023年 12 月 19 日发布的《普华永道2023年全球加密货币监管报告》,2023 年有多达 25 个国家/地区制定了稳定币立法或监管,包括法国、德国、日本等。

在加密平台合规运营方面。

在美国主要由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进行监管,侧重点在资金转移和反洗钱(AML)。根据《银行保密法》,FinCEN监管货币服务企业(MSB)。2013年3月,FinCEN发布指南,确定加密货币交易服务提供商为MSB。在此框架下,加密货币交易平台须获得FINCEN许可,实施全面的反洗钱风险评估和报告机制。

2023年2月7日,迪拜新虚拟资产规则手册称,加密公司必须获得授权和相关许可才能在迪拜运营。这要求要求发行、咨询、托管和交易所服务等特定活动必须获得授权和相关许可。

2023年6月,香港证监会发布了《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引入了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在Web3行业细分领域方面的监管方面。

例如DeFi,2021年10月,国际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更新的虚拟资产反洗钱指南中建议,将DeFi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纳入反洗钱义务中。2023年 4 月 6 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 2023 DeFi 非法金融活动评估报告,这是世界上首份基于 DeFi 的非法金融活动评估报告。

例如NFT,美国财政部发布了《通过艺术品交易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研究》报告,将NFT归类为新兴在线艺术品市场,并指出该市场可能会带来新的风险。包括数字艺术品领域内存在洗钱风险。报告指出,NFT可用于进行自我洗钱。犯罪分子可以用非法资金购买NFT并与自己进行交易,以在区块链上创建销售记录;然后,NFT将被出售给一名不知情的个人,罪犯将从后者与犯罪无关的干净资金中获利。

2、执法行动与反洗钱制裁

202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加密货币公司发起了200多起执法程序。美国监管机构加强活动的背景是该行业充斥着破产、诈骗、欺诈性操作和非法资金流动。

2023年8 月 24 日,据美国财政部新闻稿,司法部对 Roman Semenov 和 Tornado Cash 的第二位联合创始人 Roman Storm 提起了起诉,后者今天被联邦调查局和国税局逮捕,指控串谋洗钱、串谋经营未经许可的资金传输业务以及串谋违反制裁规定。财政部称,即使知道 Lazarus 集团为了朝鲜的利益,通过其混币服务洗白了价值数亿美元的被盗虚拟货币,Tornado Cash 的创始人仍然继续开发和推广该服务,并且没有采取任何有意义的措施来减少其用于非法目的。

2023年11 月 29 日,美国财政部制裁了加密货币混合服务 Sinbad,原因是该服务支持与朝鲜黑客组织有关的交易。Sinbad.io ( Sinbad,辛巴达 )是一个虚拟货币混合器,为 Lazarus Group 替朝鲜洗钱的主要工具。Sinbad 负责协助洗钱数百万美元的被盗虚拟货币,并且是 Lazarus Group 首选的混合服务器。Sinbad 在比特币区块链上运作,通过混淆其来源、目的地和交易对手,不加区别地促进非法交易。

04

国内外司法管辖相关规定

Web3创业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需要重视反洗钱合规。在国内,虚拟货币相关的代币发行、融资、交易有关的业务早已被禁止。那么,若项目发行地选择放在海外,是否能够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1、国内刑事司法管辖规定

从法理上来讲,只要是中国公民犯罪的,我国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9条是关于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分别是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原则。因此,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或者是对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等情形,我国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

2、国际司法管辖规定

目前,各国对于Web3行业的监管,都处在不断的探索当中[1]。从国际层面上来说,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已经针对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s)发布了指导意见,以确保遵守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AML/CFT)规定。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各地区的监管具有不同的地域特征:美国是通过执法来监管,欧盟、英国和亚太地区通过咨询和立法来监管。以美国为例进行说明:

1、针对Web3行业,由美国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共同监管;

2、由于各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的认识和理解不同,涉及到不同的监管主体,如: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FinCEN(美国金融犯罪执法局)、IRS(美国国家税务局)分别负责不同领域的监管。

3、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即将原本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纳入管辖,其概念最早源于1945年国际鞋业诉华盛顿州案,该案判决确立了“最低限度联系”的跨州管辖原则,即只要被告人以某种行为有目的地在法院所在州从事活动,且该活动与原告相关联,则法院即有权管辖被告。“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的模糊性和灵活性使其内涵在实践中无限扩大,其应用领域也从国内扩展至国外,反垄断、反洗钱、上市公司财务合规等也是美国实施长臂管辖的常用借口。在反洗钱领域,美国《爱国者法案》第317条规定:“如果某一外国人或者某一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金融机构参与了洗钱活动,只要对其依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或者所在地的外国法律送达了诉讼文书,美国法院即可对其行使长臂司法管辖权”。基于《爱国者法案》,美国相关部门可肆意核查在美开立代理账户的银行账户明细,依据该法案,法院可向任何开设代理账户的外国银行发出传票、核查或冻结该账户美国境内外所有资金,该条款通常与金融制裁联用。

3、相关案例

跨链桥项目Multichain已停止运营, CEO被昆明警方控制。

2023年5 月底,跨链互操作性协议 Multichain 出现跨链异常延迟情况,2023年7月Multichain 官方披露消息称,其 CEO Zhaojun 于 5 月 21 日在家中被中国警方带走,此后与 Multichain 全球团队失去联系。后来,团队与 Zhaojun 的家人取得联系,得知其所有电脑、手机、硬件钱包和助记词都被当局没收。由于缺乏其他信息来源和相应的行动经费,团队被迫停止运营。

据公开信息,Multichain(原Anyswap)成立于2020年7月,曾获得来自Binance Labs 6000万美元融资,除融资支持外,Multichain 还与币安智能链 (BSC) 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虽然项目搭建在海外,但实际是国人项目。

目前尚未查询到关于本案警方通报涉案原因的相关信息,但国内司法机关对该案有管辖权并不存在争议。

币安创始人被美国法院判处四个月监禁。

2024年4月30日,全球最大加密货币交易所币安(Binance)创始人赵长鹏被美国西雅图联邦法院判处四个月监禁。赵长鹏出生于江苏连云港,拥有加拿大和阿联酋国籍。根据认罪协议,CZ承认自己违反了《银行保密法》(BSA,Bank Secrecy Act),未能维持有效的反洗钱计划。

币安交易所注册在离岸金融地马耳他,同时赵长鹏为了规避法律监管,长期在线上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并取得了阿联酋国籍。阿联酋与美国之间没有引渡协议,只要赵长鹏不出境,美国不能跨国抓人。

美国的《爱国者法案》规定,外国实体参与了洗钱活动,若交易发生在美国,或在美开设银行账户,美国司法即可长臂管辖。而币安涉及的业务,虽然其主要交易以去中心化方式分布进行,但相当一部分交易是在美国本土,包括美国人和受制裁管辖区的个人之间的交易,这样美国就有了管辖权。按美国反洗钱法,当事人为掩盖非法活动,从美国境外向境内转账或者从境内向境外转账,即可构成洗钱罪。因此,美国西雅图地区法院法官在宣布量刑时说,赵长鹏有责任遵守美国法律,无论他有多少财富。

[1]赵炳昊教授受邀出席“2023香港Web3嘉年华”,带你从法律视角重新审视Web3行业-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科技法治研究院  http://lfi.cupl.edu.cn/info/1053/1207.htm

下篇文章是本次主题第三部分《反洗钱监管全球趋严背景下,Web3.0行业创业者应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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